我叫李方洲,电话:18199072977,居住在新疆阿拉尔,阿拉尔地处塔里木河源头,位置偏远,交通不便,但我一直梦想拥有一辆骊驰! 2016年5月3日,我参加了豪爵骊驰的优惠活动,在官网上购买了一辆蓝色gw250s,优惠2000元钱,没几天,车子就到了,但发过来的是gw250f版,发错了,我没收货,要求换gw250s版。我很信赖豪爵,发过来的车子肯定是刚刚出厂的,5月25日(星期三)gw250s终于到货了,由于工作忙,没有看车就把身份证复印件给了销售商,销售商给我开了发票,第三天中午(星期五)抽空到销售商那里看车,铭牌上生产日期为2014年2月24日,库存两年多了,我想豪爵是很诚信的,库存这么长时间的车子,一定会给我一个满意的回复。 当天下午我就开始给新疆豪爵总部打电话,他们说没有遇到我这样的问题,最后勉强答应免费换一瓶机油,我很生气。2016年5月30日(星期一)我就给豪爵中国总部打电话,豪爵中国总部把我陈述的事实记下了,第二天阿克苏销售部负责人就给我电话回复,赠送两瓶机油和一个机滤,当时我很满意。 2016年6月3日,骊驰摩托车手续全部办完了,行驶证上显示注册日期是2016年6月2日,强制报废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我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其中第四条第是一款规定两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3年,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因为我买的gw250s已经库存2年3个多月了,所以使用年限按照出厂日期2014年2月24日起算13年,2027年2月24日强制报废,这就意味着剥夺了我2年3个月的使用权益。 普通人买车子,一般都不会特别注意到车子的生产日期,作为一个大型企业,本应诚实守信,明知库存2年多的车子,卖给我之前应该有告知义务,但是豪爵没告知我,导致我白白失去了2年的使用权益,这可不是两瓶机油一个机滤能弥补上的,我被豪爵欺诈了。 我就开始给新疆豪爵打电话,主张赔偿损失,他们又说没遇到我提出的问题,无法解决,无理拒绝我的要求,还让我去举报他们,我很无奈,就给12315打电话举报了,12315说7个工作日回复。 然后我在骊驰车友QQ群和新疆骊驰车友QQ群发帖子,倾诉我的遭遇,果然被群主踢出去了。我想这个帖子也会被封杀,甚至把我的帐号封杀掉。
一直梦想拥有一辆骊驰,如今梦想实现了,但是豪爵的行为让人太难受了。 我主张豪爵陪偿我2年3个月的使用权益,购车价格是24980-2000=22980元,13年使用期,每年使用权益折合费:22980/13=1768元,2年3个月的使用权益折合费:1768*2.25=3977元。 我给新疆豪爵打电话只主张了2000元,没想到被他们无理拒绝,现在我只好按公序良俗原则主张要求了,赔偿使用权损失费3977元,或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赔偿使用权益损失费和惩罚性赔偿合计:3977+3977*3=15908元。 我知道维权很困难,但我会坚持下去的。 我预感到这个帖子会很快被管理员删除,然后把我的帐号封杀掉。但事实已经发生了,证据俱在,不怕封杀。 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size=21.3333px]http://www.zhb.gov.cn/gkml/hbb/gwy/201301/t20130115_245171.htm)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